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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管理办法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点击: 发布时间:2013-09-18 00:00:00
 

南宁市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品德优良、业务过硬、充满活力、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分期分批在全市管辖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在职教师中评选和表彰一批不同层次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教坛明星:在自治区教育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科先进水平,有一定权威,其中一部分在国内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二)学科带头人:在我市教育界具有学科优势,起示范带头作用,其中一部分在自治区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三)教学骨干:在各自的学科领域里有扎实的专业素养,教育教学成绩较为突出,其中一部分在我市教育系统有一定影响。

第二章 评 选

  第三条 评选对象

  全市管辖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在职教师,重点对象在教学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评选时间

  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教育系统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五年计划内分两次进行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评选。

  第五条 评选指标

  在每个五年计划内,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评选总指标分别占全市专任教师人数的千分之一、百分之一和十分之一。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教学骨干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遵循教育规律。

  2.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曾荣获校级或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

  3.面向全体学生,自觉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参与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施。能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效果好。

  4.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能把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水平在本校处于领先地位,是学生喜欢、家长放心、同行认可的教师。曾荣获校级或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5.每学年承担一次以上全校公开课、研究课,近五年至少在县(区)上过一次公开课,并获得好评。曾参与校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并取得一定成果。有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在区、市教育研究部门(或教育学会)评奖中获奖或在正式教育教学刊物发表。城镇学校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在县(区)级以上的课堂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奖励;农村学校教师获得过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6.具有指导其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并具体指导本校或外校的青年教师,或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取得明显效果。

  7.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具备合格学历,原则上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小学高级(幼教高级)以上职称,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有中学一级(讲师)以上职称。

  8.凡取得以下称号之一者,可破格列为推荐对象:市级我最喜爱的老师;市级优秀教师;市级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学科带头人

  1.具备教学骨干的评选条件,在教学骨干中产生,且获得教学骨干称号满三年及以上。

  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以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或班主任工作有突出贡献,效果明显,是学生喜欢、家长满意、同行赞赏的教师。城镇学校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至少在课堂教学竞赛等活动中获得过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农村学校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至少在课堂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得过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培养学生在经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城镇学校教师主持过县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实验,成果已通过鉴定(教研员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并获得结题),农村教师参与过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实验,成果已通过鉴定。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教育报刊发表过2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全市上研究课(公开课)1次以上。

  4.具有较强的培养中青年教师的能力。负责培养的中青年教师进步快,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成为教育教学骨干。

  5.凡取得以下称号之一者,可破格列为推荐对象:南宁市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南宁市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一、二层次人选;自治区特级教师。

  (三)教坛明星

  1.具有学科带头人的评选条件,在学科带头人中产生,且获得学科带头人称号满三年及以上。

  2.在职业道德、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学科专业水平、教学基本功、教学行为等方面是全市教师中最突出的,并得到公认。

  3.在教学成绩、教育效果、科研成果三者当中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全区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4.曾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其中之一者。

  5.凡取得以下称号之一者,可破格列为推荐对象:全国模范教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称号者。

  第七条 评选机构

  (一)成立由市教育局、人社局、卫生局、体育局、民政局各1名分管领导组成的评选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由领导小组推荐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委人数为11人。其中市教育系统由特级教师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等专家7人,市人社局、卫生局、体育局、民政局评委各1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后,推荐1人为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印发通知。由评选领导小组印发评选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的通知,明确评选时间、对象、指标、方法、要求和程序等具体内容。

  (二)基层推荐。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可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送设在南宁市教育局的评选办公室。其中,市属各部门办学校上报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县(区)、开发区所属学校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由县(区)教育局统一报送。

  (三)专家评审。评选办公室按1:1.3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候选人应获得超过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可视为有效。

  (四)评选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审核,按1:1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市政府审批。经领导小组审核,将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候选人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对他们的继续教育,使他们教学、科研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要指导和检查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制订个人教育教学科研的奋斗目标、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鼓励他们积极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其中每一位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至少要培养和指导1—2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效果。

  (三)要为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市教育局、人社局、卫生局、体育局、民政局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的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管理、指导与培训。

  第十一条 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实行动态管理,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可保留称号,但不再列入管理范围。管理期间如调出南宁市或退休,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局,经复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称号:

  (一)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分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证者。

  (五)未能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者。

  (六)其他情形应予以撤销称号者。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是一种学术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所在单位纳入绩效考核与奖励范畴。

  第十四条 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在培养管理期间,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划出专项经费,由其所在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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